系學會及其他學生組織

各系系學會
其他學生組織
教育學系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學生會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畢業生聯合會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 研發處國際組輔導-國際學生文化交流社簡介
兒童英語教育學系 學務處心理輔導組輔導爆米花志工團簡介
特殊教育學系  
語文與創作學系  
藝術與造型設計學系  
音樂系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  
體育學系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  
資訊科學系  
數位科技設計學系  
心理與諮商學系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  

學生自治組織相關法規

大學法第 33 條
1.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2.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3.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4.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5.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
1.學生會依本法(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2.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 111.6.24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學生自治組織對外不得發起勸募宣導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學生會、系學會Q&A(網站最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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