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專區
第59期|112.03號刊
本處室業務
- 課外組場地介紹
- 優秀青年遴選專區
- 社團網站連結
- 社團活動專區
- 社團幹部會議專區
- 各式申請表格
- 寒暑假服務梯隊專區
- 國北教高中職生營隊活動專區
- 畢業典禮專區
- 志願服務專區
- 防疫專區
社團活動相關事項與宣導
iNTUE系統操作手冊:社團交接記錄填寫、社團資料維護與查詢、社團活動申請及成果報告上傳、操作常見問題
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1101214修正發布第7點附表2)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校院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規定
1.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2.惟各校學生團體辦理娛樂稅法第2條所揭示之娛樂活動,仍應依同法第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售票行為)或報備(無售票行為),以免受罰。
3.另因娛樂稅係屬地方稅收,相關申報辦法請逕洽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辦理高中營隊或活動應避免涉及高額收費、過度渲染可納入高中學習歷程或有助於未來升學等有違招生倫理情形
辦理之營隊、研習或相關活動如有涉及學習歷程或升學準備不得收費,亦不可授予參與證明;如有涉及學習歷程之準備或充實之營隊、研習活動且收取費用者,應立即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