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官考選辦法

10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考選期程表

項次

項目

時間

備考

報名

106年03月13日(星期一)8時至04月5日(星期三)17時

(一)採計2個學期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但每學期成績均需達60分以上。

(二)軍訓成績如未修滿,在入營前修滿即可,必須切結保證會選修。

(三)本次採報名及選填一次完成之作業方式辦理。

收件截止

106年04月6日17時

 

體檢

106年04月13日至06月9日

由戶籍地役政單位通知

准考證

發放

106年05月31日

由學校軍訓室發放或郵寄

考試

106年06月10日(星期六)

1005-1710

(一)智力測驗:合格標準為100分/Ⅲ。

(二)共同科目:國文、英文、憲法與立國精神等3科。

 

錄取網路查詢及入營通知

106年07月10日(星期一)9時起

 

成績複查

106年06月26日至06月30日

以郵戳為憑

錄取名單寄發

106年07月10日(星期一)9時起

含入營通知單

入營梯次

(一)預備軍官:

第一梯次:106年08月01日

 

(二)預備士官:

第一梯次:106年08月01日

第二梯次:106年10月17日

         

民國10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簡章

壹、依據:依「民國10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計畫」辦理。

貳、考(甄)選對象:

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歲(74年1月1日以後至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含當年度畢業生)。

參、資格規定: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役男未參加徵兵體檢或經徵兵檢查、複檢後,尚未判定體位及核判為體位未定者,可先行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推定為正常之體位),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尚未判定體位、體位複檢及核判體位未定者,得暫予錄取,至入營前體位仍未定者,不得入營,並取消其錄取資格。

(三)憲兵考(甄)選基準:

1、身高:165至187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18至30;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3、視力:兩眼經矯正視力達0.8以上,且配鏡度數(含散光度數二分之一)各在六屈光度(600度)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4、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須實施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

5、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穿耳洞者,不得報考,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

二、在校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平均達70分(計算方式:大學、學院採計2門;五年制專科學校後2年;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等採計1門),且每門課程均需達60分。上述成績在報名期間未符合標準者,應於畢業前取得,未取得合格者,如經錄取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撤銷錄取資格。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五、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科、系、所(組)、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前述項次一、三、四之資格基準,將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基準者,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六、不合前述資格規定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撤銷其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及退訓,考生及家長不得異議。

肆、員額及專長類別: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以下簡稱本班隊)預計錄取員額軍官781員、士官1,476員

二、專長類別: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選填官科。

(二)一般官科(運輸、食勤、憲兵、政戰、步兵、行政):各科、系、所(組)皆可報考。

(三)本班隊報考之官科(特種及一般官科)依本考選簡章公告之專長類別(官科)辦理考選。

伍、報名及選填志願日期、方式:

一、報名及選填志願日期:自106年3月13日8時至106年4月5日17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考選:

考生須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自行從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點選線上報名)完成報名及志願選填作業,經確認無誤後,下載列印報名資料表一式3 份(於4月5日17時前下載列印完畢,逾時概不受理),於4月6日17時前送所屬校院,由承辦人員簽章後,考生自存乙份,2份由各校院審查無誤後,審查校院自存乙份,另乙份再由所屬校院於106年4月24日前送達「民國10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會」(以下簡稱考選會;地址:64002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段123之5號)辦理複審作業,逾期不受理。

(二)甄選: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役男,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者,應配合本簡章公告期程,不論是否確定當年如期畢業,請務必先行完成網路報名及選填志願作業,方式同考選人員報考程序,各校院承辦單位應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前冊送考選會,取得甄選資格。

陸、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

一、於網路報名執行志願選填作業時,請審慎選填相關資料,經完成列印作業後,即不得再申請官科(專長類別)、入營梯次及體位資料變更。

二、博士班役男經所屬校院審查符合甄選資格者,冊送考選會複審合格後,選訓為義務役預備軍官(不需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三、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限制規定:

(一)當年所選官科(專長類別)僅一梯次時,依考選簡章公告之梯次入營。

(二)選填該官科(專長類別)梯次入營人數超過考選簡章公告錄取梯次入營人數時,依考生成績績序與志願核定入營梯次。

(三)博士班役男甄選依考選會訂定「民國106年博士班役男志願申請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實施計畫」公告可選填及分配之官科(專長類別),一經選填及列印後,不得申請變更。

柒、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日期

民國106年6月10日(星期六)

區分

上午

下午

備考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時間

1005

1010

1010

1030

1030

1035

1035

1125

1125

1130

1255

1300

1300

至1440

 

1525

1530

1530

1620

考試科目

 

預備鈴

(考生

入場)

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及發放答案卡

收繳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及發放題本

 

智力

測驗

 

收繳智力測驗試題及答案卡

 

共同科目

預備鈴

(考生

入場)

 

國文

英文

預備鈴

(考生入場)

 

憲法與立

國精神

 

附記

考試地點:分設北(臺北市或新北市)、中(臺中市)、南(高雄)等3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捌、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一、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國文、英文及憲法與立國精神)。

二、試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試題數均為40題(每題2.5分)總分共計300分。

三、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題採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擇題,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四、共同科目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文選(20%)、孫子兵法(40%)。

(二)英文:單字(40%)、文法(30%)、閱讀測驗(30%)。

(三)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60%)、立國精神(20%)、中華民國104年國防報告書(20%)。

五、所有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以現行教材內容為限。

玖、考試規定與試題答案公布:

一、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定」。

二、凡有違法或嚴重影響考試紀律者,由考選會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三、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智力測驗除外)或公布之測驗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答案公布之日起 3日內,以書面向考選委員會申請,同一道題以提出一次為限(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四、前項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四)請佐附書明申請人地址之回郵信封,並貼至少5元面額足額郵票。

五、應考人提出之疑義如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拾、成績公布與複查規定:

一、考試成績於106年6月26日9時開放網路查詢,並同時發布新聞及公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分發資格審查最低基準分數(符合公告錄取分發資格審查最低基準分數僅為錄取分發之門檻,並非為最低錄取分數)。

二、應考人於成績公布後,可透過「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放榜查詢)查詢成績。

三、自公布成績之日起 5 日內,考生得填具申請書送考選會辦理成績複查,逾時概不受理。

四、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智力測驗不接受成績複查),查詢時不得要求調閱試題本或答案卡(含影本),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拾壹、錄取分發資格審查與錄取作業:

一、錄取基準:成績達下列錄取基準,經考選會審查通過者,予以錄取。

(一)共同科目:依共同科目總成績績序及考生自行選填志願,依序錄取。共同科目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有1科(含)以上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基準,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 100分以上。

二、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證照,或高普考以上及格證書者,其共同科目達公告預備軍官錄取分發資格審查最低基準分數,且已選填預備軍官特種官科(專長類別)者,優先錄取預備軍官。但具證照優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及預備士官。前述證照限由考選部及勞動部主辦,且於報名截止日期前取得,並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受驗,逾時概不受理。

三、符合前款優先錄取條件者,雖達其他官科錄取資格,不論選填志願官科次序,均以各該特種官科優先錄取。

四、當具備前述條件人數逾各該特種官科錄取員額,則按共同科目總分高低依序錄取,若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如證照等級相同,則再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學科之次序,分數較高者錄取。

六、報考一般官科(運輸、食勤、憲兵、政戰、步兵、行政),依成績績序,配合各官科(專長類別)特定條件與需求員額,再依個人所填志願之順序辦理錄取。

七、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除因成績變更應修正外,均不得更改。

八、以在校所學科、系、所參加考選,獲得本班隊錄取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科、系、所畢業學歷入營,撤銷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科、系、所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

九、凡考生成績績序未達預備軍官錄取基準(最低基準分數)之官科(專長類別),辦理減額(缺額)錄取,考選會不另辦理補錄取。

十、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結果於民國106年 7月10日9時開放網路查詢,同時發布錄取新聞,並將錄取(未錄取)通知單及入營通知書寄送至考生通訊地址。

十一、錄取核對處理措施:

(一)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基準時,即依錄取官科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人員仍予以保留。

(二)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核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較高志願之錄取基準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已錄取官科基準,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新分發,考生不得異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增加時,則以增額錄取,減少員額之官科不予辦理補錄取)。

拾貳、入營:

一、入營時間:

(一)預備軍官:第1梯次:預訂於106年 8月 1日入營(僅1梯次)。

(二)預備士官:

1、第1梯次:預訂於106年 8月 1日入營。

2、第2梯次:預訂於106年10月17日入營。

(三)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公告,並於入營通知書規定之(若有變更,以最後入營通知書所載為準)。

(四)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事故或政策改變時,國防部將另行公告。

二、報到方式:報到日上午8時至17時,錄取人員自行向施訓單位報到,逾時概不受理,並撤銷錄取資格。

三、入營規定:

(一)選填之官科及入營梯次一經錄取公告後,不得申請變更。

(二)考選會於錄取公告時,將入營通知書寄達錄取考生通信住址。7月17日前未收到入營通知書者,請主動聯絡「考選會」查詢或辦理補寄發作業(服務電話:0800000050)。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持報名時所填報考科、系、所之畢業證書(影本需有學校證明章戳)及規定攜帶物品自行前往指定施訓單位報到,不得申請延期入營及更換入營梯次,凡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具雙重國籍經錄取者,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入營前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遞送證明,始得入營報到。未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即予退訓及撤銷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異議。

拾參、服役規定:

一、役期: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 1 年。

二、服役期滿,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及「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甄選作業規定」辦理。

拾肆、訓期及待遇:

一、預備軍官訓練(僅 1 梯次):

(一)106年8月1日-106年12月7日止。

(二)基礎教育含入伍教育 8週及分科教育10週,合計18週。

二、預備士官訓練(區分 2 梯次):

(一)第1梯次:106年8月1日-106年10月17日止。

(二)第2梯次:106年10月17日-106年12月28日止

(三)基礎教育含入伍教育 5 週及分科教育 5 週,合計10週。

三、分科教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各梯次入伍結訓潑交日期統一如下:

(一)預備軍官 (僅1梯次):106年 9月26日。

(二)預備士官(區分2梯次):

1、第1梯次:民國106年 9月8日。

2、第2梯次:民國106年11月23日。

四、基礎教育期間及任官後之相關權利、義務、福利、待遇,應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均以國防部實際規劃需求為準)。

拾伍、一般規定:

一、各校院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完成後,應製作證照名冊、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考(甄)選申請報名資料表各乙份,按資格審查編號排序,另佐附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張(黏貼於申請報名資料表上)於106年 4月24日前送達考選會,以利辦理分區考試暨甄選。

二、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學生之「准考證」,由考選會製作,交由各校轉發。

三、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於考試當日憑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IC卡…等)至考場向試務中心申請辦理補發事宜,惟以一次為限。

四、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之未役役男,如收受當年度常備兵徵集令後,於徵集入營前,應主動依「徵兵規則」第29條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未辦理延期徵集,逕自入營者,視同放棄考(甄)選或錄取資格。

五、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曾於國內大專校院修習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志願參加本班隊考選者,應向原修習之大專校院提出申請,經考選會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選。

六、博士班學生可依志願選填入營梯次(當年所選專長類別僅規劃一梯次時,應依規劃入營),如未能於入營前畢業者,撤銷其預備軍官錄取資格,不得申請延期入營或更改入營梯次。

七、錄取本班隊尚未入營之役男,申請轉服替代役者,可免先行放棄錄取資格,若轉服替代役資格不符,且未逾入營報到時間,得依入營通知書按時報到。

八、錄取本班隊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成績不合格者,應予退訓及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可折抵其應服之役期。

九、考選會於考選報名後1週內,將考(甄)選人員名冊送達戶籍地役政單位,由該單位據以通知尚未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安排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體位判等相關事宜。

十、國內大專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志願參加本班隊考選,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合格者,學校應繕造「○○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名冊」,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參加考選學生及其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洽商役男徵兵檢查相關事宜。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106年 6月 9日17時前(得先傳真),將參加考(甄)選人員之徵兵檢查判定體位結果轉錄並函知考選會,俾利辦理錄取分發作業。考生亦應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保持密切聯繫,確認徵兵檢查時間及體位判等結果,以維個人權益。

十二、經錄取為本班隊人員入營前,體位變更不符「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經錄取為本班隊人員入營時,其體位判定結果仍不符常備役體位(含體位未定)者,不得入營暨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三、錄取本班隊人員入營後,因病或體格變化,不符「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應送作戰區內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退訓複檢;屬醫學系、牙醫學系或中醫學系學歷之人員,則逕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辦理。

十四、錄取本班隊人員入營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撤銷其錄取資格,不得入營。有上述情形之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即予退訓並撤銷其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五、本班隊之役男,結訓分發機敏單位服務,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並經核定有「機密」等級以上者,退伍(離職)後欲赴大陸地區,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

十六、就讀博士班人員以碩士學歷參加本班隊錄取人員,或就讀碩士班考生以學士學歷考選錄取人員,應以報考系、所之畢業證書入營受驗,入營前,現就讀之學程未能畢業者,應辦理休學。違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有上述情形之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即予退訓並撤銷其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七、錄取本班隊之役男,志願接受常備兵梯次徵集者,得於入營前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具切結申請放棄錄取資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應服之軍種徵集入營,並副知考選會撤銷其錄取資格。凡簽具切結申請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要求回復原錄取資格。

十八、考生於考試前因突發傷病(如行動不便等)得申請應考服務,惟一律不予延長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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