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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申訴辦法

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係指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者。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七條對申復結果不服提起申訴者,不在此限。

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逾期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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