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申請
111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申請(111年10月1日~10月20日止)
申請資格:
1.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
2.全戶人口利息所得不超過2萬元
3.不動產價值不超過650萬元者。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查核且符合補助資格者,當學年度補助金額將自第二學期學雜費中扣除。(已有學雜費減免資格者,請勿重複申請)
PS.上學期的學雜費,請自行繳納。
欲申請同學,請於10月1日至10月20日,在iNTUE校務系統【弱勢助學系統】-->【財務資訊】-->【弱勢助學金申請】填表後產出報表送至生輔組
最新辦法已公告於本組【法令規章】 辦法連結 請點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相當於學雜費減免資格)
應繳交文件
1.申請表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如父母不同戶籍,皆要檢附,如已婚者,只需檢附配偶,如單親離婚,若只列計單方,須加填切結書)
3.上一個學期的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上一個學期無成績者,,繳交歷年成績單。
※11月中下旬前,依據查核不合格項目之同學,若需申複,請佐證資料繳交到本組複查:
1.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達70萬元 。 (所得不符合者)
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未超過650萬。 (財產不符合者)
3.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扣除此利息後,未達2萬元。 [1.存摺簿封面和近一年度的利息所得內頁2.應計人口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利息不符合者)
(以上查核人口: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計其及配偶,不計父母),如何查詢利息所得,請向稅捐處/國稅局申請[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