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鴻教育基金會獎助學金
112年儒鴻教育基金會獎助學金~~線上自行送件~~(1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申請資格:
申請本獎助學金者,須具備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在標準修業年限內,具有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在學學籍者。標準修業年限依該系所公告為主,一般為研究所二年、大專院校四年;延畢生不可申請。
3. 英文能力測驗達以下標準(以考試日期為110/04/01以後為有效)。
英文檢定名稱 |
全民英檢 |
多益測驗 |
托福測驗 |
雅思 |
申請標準 |
中高級複試(含)以上 |
750分(含)以上 |
IBT 90分(含)以上 ITP 600分(含)以上 |
6.5級分含以上 |
註:多益測驗僅限多益公開測驗,不包含多益團體測驗(如多益校園考)。
4. 近兩學期學校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5. 學業成績證明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一年級學生:近一學期各科平均成績為八十分以上;二年級以上學生:近兩學期各科平均成績皆為八十分以上。
(2) 近一學期班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
6. 申請人自112學年度開始(111/08/01)至申請當日未曾領取其他民間團體、基金會、非政府機關等獎助學金者。
(四)申請本獎助學金符合以下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者,本基金會得 審酌優先通過:
1.特殊境遇家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2. 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因其他緊急事故致使家庭生活及經濟陷於困境,經政府相關社福單位、社福機構等推薦證明者。
3. 鄉鎮市區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4. 申請人直系尊親屬為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
(五) 申請文件(第6、7、8項非必要)
1. 身分證正反面掃描檔。
2. 在學證明掃描檔。
3. 申請人本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掃描檔。
4.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業成績證明與操行成績正本掃描檔。學業成績證明同時記載操性成績者,不需另外檢附。
5. 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書正本掃描檔,考試日期以110/04/01後為有效。
6.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主管機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之正式函文掃描檔。
7. 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相關文件。以政府立案成立之社福機構,以及政府社福單位之相關人員提出之推薦證明信件優先採用。信件需含推薦人之姓名、職稱、聯絡方式、親筆簽名及社福單位大小章。
8. (中)低收入戶證明: 須提出鄉鎮市區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機關發給之正式且在有效期間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掃描檔,不包含村、里、鄰長發給之清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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